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