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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最新解释"),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第三者 "小三"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不能,即便给了对方,原配也可以起诉讨回 最新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非法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小三"得到承诺会有"青春损失费"等,只要对方反悔,就不能拿到补偿。而相反,即便是"小三"从情人那里获得了车子房子,对方的原配也有资格当原告起诉,要回全部或者大部分。 生育权 女方单方面堕胎,男方能否索赔? 不能,但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 最新解释: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现有《婚姻法》对生育权并未单独作出规定或说明。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放宽了因生育权引发争议离婚的门槛。 房产 婚前贷款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吗? 归个人,但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要补偿 最新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读:自己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却分走一半,这是"恐婚族"最大担忧。如此规定,利于保护实际购房者。 父母给子女买的婚房算不算共同财产? 不算,视为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最新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现实中很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用于结婚,如此规定解决了不少后顾之忧。 共有房产被配偶私卖,能要回来吗? 不能,但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 最新解释: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只要不是生活居住必需的房子,夫妻一方卖了,另一方就要不回来了,只能在离婚时向对方索赔。 男友答应送房子,白纸黑字有效吗? 不一定,除非办理公证或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最新解释: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恋爱时的"送房送车"承诺,即便是白纸黑字签了,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办理公证或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财产分割 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涨了,收益归个人 最新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举个例子,夫妻一方婚前买的股票在婚后涨了,收入应属一方所有。而以前一直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些财产离婚时分不到,今后还有机会 最新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例如,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遗产并未进行分配,离婚时就无法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若离婚后,原配偶又分得了这部分遗产,则可要求重新分割。 (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解读。稿件记者王明) 立法婚姻侧面鼓励试婚 文/凌宛凝 时下离婚率攀高的今天,离婚缘由千奇百怪,但在办理离婚时总要考虑一系列财产分割。而房子是最大的财产分割难题。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片面的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凡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离婚是没有你的分割权,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 假如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才能维持婚姻正常发展所需。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是一味强调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法律对无房一方明显有些弱势。女方在家庭婚姻中难道没有自己的婚姻价值吗?她不也在为家庭奉献吗,要不是没有女方的婚后经济支持,男方在婚后生活中如何顺利偿还债务。 还有提出的父母买房赠予话题,更是给婚姻加入了离婚的动荡元素,根本没有把婚姻当作是一种相持到老的默契。反正房子是父母的,我们只是一个使用居住权,这样给有房族提供了玩婚姻游戏的权利,过不好可以在找二奶甚至是小三,反正离婚也不涉及房产分割那块。这样不是间接培养了小三的市场了吗?这样的合同婚姻被一套房子牢牢拴住的时候。没房子的一方会输的很惨,根本没有保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细化要规范,但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单纯的考虑男人的权利,中国的传统大多是男人婚前买房子,如果离婚了女人什么都没有,难道就要露宿街头不成。假如经济再不平等,那女人岂不是沦为男人的女仆,哪里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就在房子问题上都给你压低一等,所以别在奢求什么灰姑娘嫁给白马王子,那只是童话而已,在立法的中国这样灰姑娘现实版就是离婚后打回原形。甚至是更加凄惨。 即使这样,想结婚的灰姑娘还不如同居方便,合适了就过不合适就分开不用法律约束,过的安逸自然,不管多大年纪都是一手女,更不用为对方付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甚至是鼓励了婚姻的门当户对的传统思维。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还是一种思想的顽诟。我想症结都是房子超高的房价闹的,假如每户工薪阶层都有自己的房产,也不用和婚姻捆绑连坐,看着最新婚姻法。只是这样捆绑房产的婚姻让一开始步入婚姻殿堂的一方就有了不公平。婚后的日子想起来都会有芥蒂和隔阂。这样的婚后消费是不是也立法实行AA责任制呢! 2004婚姻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由于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司法为民的要求出发,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当年的十大课题之一;2003年,《解释(二)》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当年必须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一。 由于婚姻法涉及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对《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十分关注。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在《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报纸和网上公布征求意见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通过来信、互联网络和各种媒体,为我们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人民群众的迫切呼声,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既有下级法院法官们的愿望和要求,也有相关部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使我们倍受鼓舞,为我们起草好这一司法解释增添了信心。 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以后,《解释(二)》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不仅凝结着起草人员的辛劳,也凝结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正是在吸收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现在正式公布的《解释(二)》的稿子,与原来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司法解释稿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出台后,不是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依据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的其他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继续加以研究解决。 二、《解释(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本意,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解释(二)》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无效婚姻制度,对于检察院取保候审条件。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我们在《解释(一)》中已经作出了许多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又对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想知道最新婚姻法。比如对于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此之外,《解释(二)》对无效婚姻的其他一系列规定,对于规范无效婚姻诉讼也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我们深入各地调研时发现,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在广大农村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负担较重。这次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的,就是对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规定。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是鉴于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尽管作出了上述规定,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们,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的婚姻关系能够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三)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如何认定?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认定为个人财产?按照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另外,知识产权取得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改房上。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当事人购买原来分给职工的房屋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由于当事人购买此类房屋时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政策,所花费的购房费用远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离婚时,双方对这类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并解决房屋的归属呢?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五)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除上述内容外,《解释(二)》还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军人离婚分割财产、夫妻分割企业中的财产、离婚诉讼保全、亲属财产赠与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解释(二)》出台的意义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社会覆盖面极广。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儿童和妇女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最新婚姻法全文。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相当之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解决现实的婚姻家庭纠纷,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解释就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彩礼的规定。在《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将给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况,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再如,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在考虑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们的这一做法,不仅得到军队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国妇联同志的支持。我相信,《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我国拟明确妻子擅自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中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学界、业界专家为您解读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三大焦点。看看劳动合同法案例。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混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薛宁兰: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图片来自网上)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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