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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解释 婚姻法解释咋就成了钱那点事?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 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不是交易,不是情感与物质的等价交换。我估计最高法出台本项规定也实属无奈,现实生活中与日剧增的离婚率,离婚过程中出现的财产纠纷,逼着我们的法律不得不走向这一步,而房产是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离婚本已撕破脸皮,那时候曾经的神仙眷恋就不会再顾及那个小家里曾有过几多温情,而只会在意自己的房产价值几何。如果其中再牵涉到双方父母的利益,那么离婚无疑为两个家庭的一次革命,为此不惜争得鱼死网破、你死我活。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被逼无奈之下对此作了规定。 由此又引发出一个问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价值观。现今的婚姻已不再是爱情升华的产物,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我不结婚,还有的是仅仅为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而结婚。"闪婚闪离"现象的不断出现也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没有人再认为离婚是件天崩地裂的事情。现在的年轻人常说:爱了就在一起,不爱了就分开,这样有什么错?是的,这样的想法是没有错,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毕竟有婚姻的一纸契约,在订立这个契约的时候不管双方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也都无法规避婚姻所带来的家庭社会责任感。婚礼上的誓言信誓旦旦,我要与他(她)白头偕老、共度此生。转眼之间却走上了分割家庭财产的这条道路,这,是谁的悲哀? 未雨绸缪的高法新解释,比婚前财产公证更冰冷无情。婚前财产公证毕竟还是两人协商达成一致目标的产物,而这个解释从法律上就规定了情意已尽、各回各家的现实。结婚之前就想到了要离婚,是有远见的表现还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不信任?是啊,"小三"横行、诱惑几多,"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误"可以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而女人们也不完全甘于婚姻家庭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未雨绸缪又何尝不是好事呢? 可是看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我的内心还是忍不住一阵悲凉,婚姻与爱情不再挂钩,而是和物质、金钱联系在一起。可是,没有了爱情的房子还能叫做家吗?好吧,和你结婚不是想要你的房子,所以我们接受这个规定,可是,这种法学上的进步怎么就成了婚姻观念的退步了呢? 不知道我们是该欣喜还是该感慨! 《婚姻法》旨在保护婚姻,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在保护财产而不是婚姻,作者认为将其纳入物权法中更合适。如果拿此来约束婚姻,只能导致离婚律的提高。甚至有鼓励有房人找小三的嫌疑。为什么这样说呢?如今随着时代的变化,好多夫妻之间的感情本来很不牢靠,若是你再保护有房的一方,双方的婚姻很容易发生危机,发生危机后拥房方可能就会变得有恃无恐,甚至在外面包二奶、找小三而全然不顾对方的感受,完了将原配赶出家门,和小三生活在一起。甚至把房子过继到小三的名下,对方又能拿人家怎么样呢,因为这是人家的自由。 另外,如今许多夫妻双方都有这样的不成文的约定,如男主房女主车,即男方买房,女方买车。几年以后,两个人离婚,房子不降反升,车子却在贬值甚至报废,上述的分配还合理吗? 还有,虽然说现在许多妻子没有买房,但丈夫的钱都用于还房贷,家里所有的开销都由妻子一个人负担,两个人离婚后,丈夫再将房子带走,妻子还能剩下什么? 这次婚姻法解释中还专门针对小三作出了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可以减少小三来破坏家庭,丑哥觉得这种想法很幼稚。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今的小三也不是省油的灯,你婚姻法即使不能规定取去"定期存款"。那我就变为"定活两用",或提前预支,这样不是更保险吗,反正有钱的一方为了达到目的也不会在乎那点"好处费"的,所以想通过此来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行不通。 如今的离婚率高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仅靠一两条自以为是的法律条文就想改变这种现状,显然就点太理想化了。还是希望制定这些法律条文的专家回家去再好好研究研究,制定出几条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而不是来拿这些雷人的规定来蒙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