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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大讨论

时间:2012-03-05 01:05来源:大目 作者:王可 点击: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看看法制进行时201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评论:

来源:人民网《北京晨报》中原网综合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反对: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赞成:

打击骗婚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网友"小之与麦田"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戏谑: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

一大早就遇到一大堆事

我总以为,像遗产、夫妻财产这样的与至亲有关的事情,一条条对照法律文本去解决,实在是一件丢人的事。对于真正的君子,道德的约束力应该胜于法律。不过,貌似中国早就不是一个出产君子的国度了。

我认为恰恰相反,道德代替法制是中国的一贯传统,所以中国才未能进步。

法律应该严密,而且应该对下层放宽政策,对中上层逐渐收拢,越高层的人约束越多才是。这样可以鼓励下层阶级,中国正好相反,名义上说一视同仁,但实际上由于官僚阶级的特权,把百姓当鱼肉了。

婚姻法怎么看起来就是一部财产分割法啊?!

结婚之前就先考虑离婚财产分割,不觉得很荒唐吗?

难道没听说过裸婚吗?我觉得裸婚挺好的。

原来早上签到没成功啊,才发现。

着啊,我也觉得荒唐。婚姻从恋爱一路走来,从二人世界到三口之家,从小我到大我,对家庭的责任已然大于个人情感的自由。也许是我们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太高了?

婚姻法应该改名离婚法。

你说得很对。不过你是站在统治角度宏观叙事,我着眼于个人道德修养。道德应该是一种宗教,是个人信仰,与国家机器无关。中国人拿道德治国,的确不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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