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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外出务工的25岁张战与19岁的李菊在家举办了一场热闹的结婚典礼,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张战的父亲因病去世,张战继承了其父的遗产,计有房产8间,公司章程范本。存款20万元。此后,张战将20万元作为本钱,办了一家公司,并和李菊一起共同经营。2005年,张战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菊离婚。经查:对于最新婚姻法年龄。公司经营期间共获利50万元。
问题:1.张战与李菊之间的关系应该怎样定性?
2.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1、属于事实婚姻,因为发生在94年2月之前的,则法律承认这一婚姻关系。 2、本案涉及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平均分割。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联系方式见资料或百度 1,他们是事实婚姻的,因为在94年的2月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说法的。但是当时女方不够法律年龄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的关系。2011劳动合同。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原则是以合伙的关系,也就是只能分配公司获利的部分,具体的分配方式就看双方的投入及贡献等了。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事实婚姻,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说,她部分享受妻子继承权利! 2.8间房及20万元,按继承承担;合作经营50万,各占50%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解决。 1.1994年1月应属事实婚姻但当时李菊未达法定婚龄,且之后一直未能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不被法律认可。 2.张战父亲死亡遗产应属张战个人财产,房产8间、存款20万 3.张战经营公司的20万元为个人财产,且双方一直没有补充登记结婚后期经营所获也应属张战个人财产 答:1.张战与李菊之间应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投资所获应按相应投资比例分配 2.公司本金为张战所有,故获利也应归张战一人所有,但张战应当给予李菊适当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