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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能否两赔?

时间:2012-03-08 06:04来源:谢清海 作者:水边信步 点击:
小明是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5年9月在小明入学的时候,在学校的组织下,小明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

  小明是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05年9月在小明入学的时候,在学校的组织下,小明通过集体购买的方式,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元,疾病事故保险金额2000元。原告交纳保险费30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6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2005年11月3日18时05分,小明告在放学过马路时,被无驾驶证的邻村村民张某驾驶的宗申牌150型摩托车撞倒受伤。200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小明先后在县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门诊治疗费、住院治疗费元。2006年9月1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张某赔偿小明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拒绝赔付,并于2006年10月8日给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小明的家长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元,并要求被告理赔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从中获利。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人如果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其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余下责任的保险责任”的规定,且被告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对此款与投保人讲得非常清楚明白,本保险是商业保险,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后才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对合同签字,就表示投保人对本合同的认可。原告的医疗费已由撞伤原告的肇事方张某全额赔偿,故被告就没有再理赔原告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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