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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关键的48小时

时间:2012-03-08 06:32来源:王海勇 作者:无住禅心 点击:
> > > > 正文 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关键的48小时 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0-07-23 查看(271) 评论(0) 关键的48小时 安阳电台社会与法节目稿件 安易律师许县委 ■案情 山东省某市农民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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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许县委律师电台节目之--关键的48小时

作者:许县委 时间:2010-07-23 查看(271) 评论(0)

关键的48小时

安阳电台社会与法节目稿件

安易律师许县委

■案情
  山东省某市农民孙家岭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当日8点30分,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立即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桂彩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家岭死亡。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桂彩的申请,作出了孙家岭系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岭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桂彩称,孙家岭在2006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家岭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许律师今天带给我们的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听完案情之后,我们先归纳一下本案的焦点问题:

1、孙家岭与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2、“视同工伤”的48小时起始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3、受伤工人家属放弃治疗属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

4、孙家岭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下面就请出许律师对以上问题逐一分析,我们都知道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有劳动关系证明,孙家岭与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许县委:孙家岭与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孙家岭是在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存在劳动事实,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主持人:原被告双方都提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许县委:该条是对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该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双方多次提到的也就是:上述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孙家岭是在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病发,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死亡,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他的说法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关键的 48小时起始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许县委:他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48小时起始时间应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治疗时开始计算。

主持人: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

许县委: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如果鉴定机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与医疗机构的不一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主持人:被告答辩称孙家岭被送往医院后,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受伤工人家属放弃治疗属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对此说法您是怎么看的?

许县委: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孙家岭的死亡是基于第三人王桂彩主动放弃治疗的原因导致的主张,没有根据。

主持人:揭晓判决结果

许县委: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山东金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案件结果出来了,但有几个问题我们还是要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规定是48小时而不是其他时间?

许县委:我个人认为,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48小时”的规定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主持人: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否有影响?
  许县委:对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认定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对其最终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在适用这些条款的时候,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主持人:患者的死亡时间怎么认定?

 许县委: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比较客观。

主持人: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如何来看?

许县委: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首先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应当说,积极救治的行为是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基于这样一种标准,行政机关在对这一事实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取得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病人是否到了无法救治的程度,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中会有比较翔实的记载。2.对治疗医生的调查笔录。了解病人当时的病情及家属放弃治疗的过程。3.就病人与家属之间关系做的一些调查,主要用来排除家属放弃治疗可能与双方关系恶劣有关。 本案根据调查的情况,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孙家岭家属孙家岭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家属与孙家岭间关系正常,认定家属的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

主持人:总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其待遇与认定工伤一样,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家属在无奈情况下放弃治疗行为不能排除对工伤结果的认定。

启示:发生工伤事件对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提醒广大的务工朋友一定要牢记“安全”二字;作为用工单位应尽量的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和设施,保证每一个雇工的安全是良心使然是职责所在也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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