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最新婚姻法 >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南京离婚第一案"昨在网上引发热议

时间:2012-03-10 08:01来源:火舞黄沙 作者:____慕茹暖 点击: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南京离婚第一案昨在网上引发热议,本报微调查中多数人认为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到今天已经满一周了。 这一周来,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依然是大家热议的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南京离婚第一案"昨在网上引发热议,本报微调查中多数人认为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于8月13日起施行,到今天已经满一周了。

这一周来,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依然是大家热议的焦点。而且,随着网上广为讨论的"南京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的出现,房子问题再次成为街头巷尾关注的焦点--

网上热议南京"离婚第一案"

老公出轨,老婆可能净身出户?

昨天,一则关于新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后"南京离婚第一案"的消息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一对夫妻,男方父亲在婚前买了房子。但男方婚后两次出轨并有了私生子,妻子提出离婚。没想到开庭时正赶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原本以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的女方,突然变得可能一无所有!

于女士和李先生2008年领证结婚,但没想到婚后不久就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称希望于女士看在自己已经怀了李先生孩子的分上,把李先生让给自己。于女士气恼不已,但李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于女士原谅了他这一次。

没想到,于女士怀孕后,又发现了李先生和另外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这还不算,当初给她发短信的小三,居然已经为丈夫生下了儿子!

于女士彻底晕了!而对于两次出轨经历,李先生都曾写下保证书。如今,于女士对婚姻失望了,拿着保证书作为丈夫出轨的证据,向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起诉离婚。

8月8日下午,离婚案正式开庭,于女士要求分割两人的婚房。该房屋是婚前李先生的父亲买下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在二人婚后才办理房产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于女士主张房屋有自己一半,但法庭未当庭判决。

没想到就在13日,看看最新婚姻法。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李先生态度很坚决:"婚房是我爸爸给我买的房子,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这一下,于女士面临丈夫出轨,自己却要净身出户的境地。对于本案如何判决,公众拭目以待。

(当事人系化名)杨宗

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想知道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最新司法解释,本报集纳网上争论

婚前和她谈爱情,婚后和她谈物质,和别人谈爱情--

听说婚法改了,"先富先贵"的流氓爷们马上就高兴得手舞足蹈,喜不自胜了。

流氓爷们说了:从此以后,找个小三的成本低多了。

别的不说,比如你想娶个老婆,但她为了保障自己权力,婚前不惜签订一系列协议,这样的老婆咱爷们不要。婚前,我和她谈爱情;婚后,我和她谈物质,爱情自有人谈。

婚姻法3,说穿了,保护的就是私有财产。离婚了,我的还是我的!换句话说:我是流氓我怕谁?

对于流氓爷们的观点,有不少人认为婚姻法司法最新解释让"陈世美"坐拥小三和房子。

新婚姻法解释,有人拍手叫好,称"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很多支持的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一定程度扭转了女方"有房才能结婚"的观念,同时也给予了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

同样,新婚姻法不仅打击了"攀龙"也打击了"附凤",想吃软饭那是更难了。

也有人提出质疑,最新婚姻法。微博里被疯转的一条微博里提到:男人出轨的永远比女人骗婚的多,除却房产,女人辛辛苦苦为家付出的精力和青春可能转眼就打了水漂,"男人坐拥小三和房子,女人一夜间失去一切"…

毕竟,就社会角色而言,女人对于家庭的付出比男人要多得多,多数女人承担着家务和生育。如果婚姻没了,房子也没了,那就真的什么都没了。

流氓爷们乐坏了?

房子是他的,车子是他的,灰姑娘嫁王子也没用--

全职太太净身出户?

解释出台后,一些条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例如就有人称,"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婚姻中的强势方更为有利。更有人提出,这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

那么,作为全职太太的女性,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她们的利益要怎么保护?

专家表示,新司法解释出台这条规定是从大局考虑的:目前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的现状,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介绍,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至于"全职太太",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

也许可以保护全职太太--

记者查阅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发现其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清官难断家务事,还是亲兄弟明算账好--

把人当"坏人"是亮点!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强盗也有三分理。如果《婚姻法》遮遮掩掩,把人当好人看,只能是一团乱麻,越扯越乱。现在好了,事实上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务实了,把人当"坏人"看,很多问题至少在理论上说清楚了。

以前是亲兄弟,明算账,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很多夫妻难白头,更要明算账。谈钱财伤感情是浪漫,谈钱财保婚姻是务实,既然有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当然更得好好算。

比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个门面出租,每月租金,那么即使结了婚,这的租金也一样是他(她)的;但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这也就是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说的"增值归双方共有"。

同时,房子问题也一样。耗尽老百姓一生的积蓄还得节衣缩食去给子女买房,凭什么要因为子女离婚而分给别人呢?给子女买房,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时也是让自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果他人看中房子与自己子女结婚,数年后离婚把房子拿去分割,这有道理吗?只有傻子才愿意干这个养虎为患的事情,谁愿意当这个晕头晕脑的短命好人呢?

从理性上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抛弃了团团圆圆、和和美美的"性本善"思维,向国际上的法治国家"性本恶"法律思维看齐,这是一个标杆。

哈哈哈哈杯具天涯的S.B斑竹why老子发表评论不让贴出来?!你MB你们还是原来的天。涯还是那个敢说敢做的天涯么?MLGB的,做大了就不敢创新,不敢说话了是不?!没有出息的样!有种的给老子把辛苦写的贴出来!为了维护你那点J.B利益,不容易得来的人气,你就窝囊了?阳痿了?!取消限购第7天,70大中城市的网民都来游.行.示.威!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