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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提升临时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困难家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制度。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市直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等各种因素,临时救助可以分为临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生活救助等种类。 第七条 根据救助种类的不同,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确定各种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患病住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市直城镇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35%的比例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各区县根据申请救助的低保边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医疗救助额度。 第九条 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需要交纳学费的,给予临时教育救助。 符合前款规定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因下列突发性原因出现暂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中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享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前款规定的因突发性原因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照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和自救能力强弱,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成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票据或者复印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付证明; 5.其他必要的凭证。 (二)户口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说明,连同申请人提供材料报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