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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购买风险防范(2)

时间:2012-02-22 13:35来源: 作者: 点击:
高房价之下的实惠选择是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安置房有风险,在购买过程中需要小心防范。 新国八条、存准率上调楼市调控政策以及银根收紧让市区二手房成交量大幅下滑,催生了不少全额付款型的购房者。但为了一次性付
高房价之下的实惠选择是拆迁安置房,但是购买安置房有风险,在购买过程中需要小心防范。 新国八条、存准率上调楼市调控政策以及银根收紧让市区二手房成交量大幅下滑,催生了不少全额付款型的购房者。但为了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少人最近将目光转向价格便宜的拆迁安置房。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如果有购房者想要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等到卖主有房产证后再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必须先了解该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关补贴及相关限制、查看卖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转让时购房者还必须拿到安置房的明单、计税发票等房产证件。

  同时,交易时必须与卖方签订合同,把一些相关的风险问题都纳入合同内容中,以便对方违约时立刻退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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