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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2-03-06 13:47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2012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呢?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手续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您讲解:
  本文介绍2012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呢?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手续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您讲解:

  本文介绍2012年的申请条件,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经济适用房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呢?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手续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您讲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房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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