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法律全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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