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廉租房的手续和条件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
3、承租廉租房的注意事项 (1)承租的廉租房不可以再租给别人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也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 (2)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的情况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申请廉租住房时的“人口”核定办法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2)租住廉租住房时应该注意 居住期间,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能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不能将承租户变更为第三人;不能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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