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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

时间:2012-03-07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快车为您整理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拆迁补偿的方式、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等内容。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
  本文介绍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快车为您整理成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拆迁补偿的方式、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等内容。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 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 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五、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十六、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十七、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除外)。

  十八、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

  十九、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1.拆迁住房;2.拆迁非住宅;3.实行过渡安置的;4.按户支付

  二十、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180日);2. 安置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用房的(砖混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具体标准见成房发【2001】101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十一、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的规定

  1. 实行货币补偿的(90日);2. 安置营业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3. 实际从业人员的确定;4. 补偿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其他区(市)县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

  二十二、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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