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
十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 20%安置面积。 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面积×80%. 、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请点击: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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