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
时间:2012-03-07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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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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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显失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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