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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