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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责令拆除房屋案看建设房屋应取得哪些合法手续(2)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建设委员会。 王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和630平方米二层楼房,所建以上二处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市建设委员会。 王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设了300平方米平房和630平方米二层楼房,所建以上二处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王某在建房时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

    二、本案王某应否得到赔偿呢?

    王某的房屋被拆除,其不可避免要有损失,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而本案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法院已判决维持,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王某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赔偿。

    城市规划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作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为了我们居住的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为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美丽,每一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建设行为。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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