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6-01-08【发布单位】建办设(1995)第19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办设(1995)第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6-01-08【发布单位】建办设(1995)第19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办设(1995)第1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一、不正当的压价竞争,在全国勘察设计市场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很大,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可参照深圳市的做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 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结合“合同管理”,对各单位执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正当压价承揽任务的合同,应拒绝登记,责令重订;对不正当压价承揽任务的单位,应进行行政处罚或罚款。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实行平等竞争,坚决制止不正当的压价;在项目决策、审批时,要严格把关,防止勘察设计粗制滥造,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效益和水平。 四、各级勘察设计协会,应制定行规行约,约束会员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要在行业内部通报,直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深圳市关于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市属及驻深各勘察设计单位: 附: 市属及在深各勘察设计单位: 一、自觉遵守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375号文,国家物价局、国家局〔1993〕第134号文及深圳市深府〔1996〕517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特区“可以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各乘1.3系数”作为深圳市现行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 二、凡低于上述深圳市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收费,即视作不正当压价竞争。上浮价不作具体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及受委托方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逐步实行合同鉴证制度。不得签订虚假合同或委托无证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上述第一条勘察设计有关收费的规定,所签订合同生效后,业主应向受委托方支付及按工作进度支付勘察设计各阶段的勘察设计费。 五、违反勘察设计收费规定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者,由市勘察设计协会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会籍。受处罚者可在十五天内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凡开除会籍者,建议市建设局注销其注册资格。 六、本决议呈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圳市建设局,请求以行政手段给予支持。 自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