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合同(典当用)(3)
时间:2012-03-07 16:4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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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部分条款,按提示删除或保留 房产抵押合同 ××典房字(200 )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乙方(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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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部分条款,按提示删除或保留 房产抵押合同 ××典房字(200 )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市×××路××号 邮编:×××××× 电话:××××××× 乙方(抵押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3、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有两人以上的,甲方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担保物,或追偿任意担保人责任,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4、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行使担保权利的其他情形。 5、如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主合同债务或违约时,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并予无条件配合其强制执行,完全清楚、知晓其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6、本合同第八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任何一项条款,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按照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乙方自愿认可:违约成本应高于守约成本,上述违约金属惩罚性质,属违约应付出的惩罚性代价。同时乙方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约定费息计算的各项损失数额予以赔偿。 3、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第十条 费用承担 1、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所需的变卖中介费、拍卖费、广告及公告费、过户费、诉讼费、办案费、财产保全费及执行费、甲方律师费、运输费、甲方差旅费、电讯费、保管费、代垫费、各种税费等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抵押物的所得款中扣取。 如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先前代垫费用,乙方应按照每日0.1%向甲方支付代垫费用的费息,计至乙方还清债务为止。 4、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本合同是《当票》(NO: )、《典当借款合同》(××典借字(200 )第 号)等相关合同及附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2)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实现。 3、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自愿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债务为止。 5、当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乙方均应承担担保合同下全部担保责任。 6、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主合同债务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抵押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8、乙方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但变更营业执照内容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属法人的保留,自然人的删除) 9、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 11、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2、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1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通知条款 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本合同首页所列的住址、电传、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送到通知对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地址变更,则按接到通知后的变更地址)发放,即应视同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的第5日; (2)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时; (3)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收件人所属的任何工作人员或亲属均有权签收; (4)发邮箱通知,则为邮箱成功发出的第2日; (5)发手机短信通知,则为手机短信成功发出的第2日。 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按本合同首页所列的住址、电传、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视同送达。接收通知一方不得以停机、关机、无人在岗等任何理由躲避上述通知。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物权法》、《担保法》、《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解释及提示条款 1、本合同所指的主债务、债务皆为主合同债务,即为主合同(借款合同及其当票或其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复费、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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