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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
第六,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七,订立该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八,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上地使用权抵押的,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部门为办理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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