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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士诉耿胜娃土地承包合同案(2)

时间:2012-03-08 17:28来源: 作者: 点击:
刘战士诉耿胜娃土地承包合同案焦点问题:承包土地能否互换? 裁判要旨:土地互换耕种,经过村委同意,并经乡政府备案,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没有合法依据而耕种他人承包的土地,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
刘战士诉耿胜娃土地承包合同案焦点问题:承包土地能否互换? 裁判要旨:土地互换耕种,经过村委同意,并经乡政府备案,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没有合法依据而耕种他人承包的土地,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刘战士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9年6月28日)

  第十二条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经发包方同意,各承包方之间将各自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进行互换,并约定对不等值的部分进行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与评注》民事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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