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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妻子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一起交按揭款,离婚时,房子该归谁?9月19日,记者从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首次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一起离婚案件做出了房产
8月底,家住乌鲁木齐鲤鱼山小区的吴女士发现丈夫出轨,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产权属于丈夫的房产,丈夫一直“低三下四”的哀求吴女士撤销离婚协议,可是不到一周时间,“司法解释三”实施,吴女士不能分割丈夫的房产,丈夫的态度也来了个180度转弯,她只好放弃对房产分割的要求。 别戴“有色眼镜”看解释三 “在婚姻法中,一直存在着一些误区。”王宁说,过去人们很容易误会为只要结婚,房产就会归两人所有,其实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所购买的房子,房产证是谁的署名,房子就归谁所有,但在离婚判决时,如果有房一方无力对另一方赔偿,也有可能房子属于另一方。现在,很多人又误认为房子是谁买的,万一离婚后另一方会一无所有,事实上也不正确,另一方仅仅是与房屋产权无关,并非得不到其他赔偿。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三”并不像外界很多人议论的那样“不堪”,相反它只是对物权与债权的进一步明确,是通过法律的完善,更加保障购房方的利益。 “大家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司法解释三’。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更加体现了法制的进步。”蒋国彩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婚姻将物质列为前提,但是“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更多人打消了这个念头。婚姻法解释中将分割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更好地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也是将法律进行了完善,对以往财产分割中尺度不一的现象重新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可操作性。 蒋国彩说,此外,“司法解释三”让很多人增强了法律意识,会自觉在财产方面进行证据保留。“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更好地维护了《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将原有的不动产分割的争议性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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