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房地产法 > 房产案例 >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一

时间:2012-03-08 17:28来源: 作者: 点击: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明,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6号6栋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明,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6号6栋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卢筱红,系赣州市公房管理处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55年12月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6号6栋6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南京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卢XX,系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卢XX,男,1954年5月生,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申XX,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金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喻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赣州市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XX,赣州市金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XX因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推荐阅读:

  

  

  

 

  一审法院认定, 2001年9月13日,被告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与原告刘XX签订一份《协议书》。

  协议约定:

  一、因城市规划需要,须拆除原告刘XX坐落在赣州市小南门路6号建筑面积为113.29㎡的砖混结构房屋(1981年建造)。

  二、对原告刘XX的有证店面建筑面积28.78㎡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在原地段小南门4#边沿街新建店面第一间或对面沿街相对位置范围内新建店面一间,建筑面积暂定为35㎡,安置原店面建筑面积28.78㎡不补结构差价;超出原店面建筑面积28.78㎡以上的部分,原告以住宅建筑面积3㎡冲抵店面建筑面积1㎡的方式结算;如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新建店面建筑面积不足28.78㎡,被告应以3000元/㎡补偿原告。

  三、对原告刘XX的有证住宅建筑面积84.51㎡(以安置店面后的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按“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在原地段范围内新建房三室一厅一套,楼层暂定为三楼以下,建筑面积暂定为75㎡,安置原住宅建筑面积84.51㎡(以安置店面后的实际住宅建筑面积结算)不补结构差价;超出结算后的实际住宅面积1O㎡以内按重置价350元/㎡补差,超出结算后的实际住宅面积1O㎡以上部分按750元/㎡购买。如原告在上述安置后住宅剩余面积,被告应以750元/㎡补偿原告。

  四、被告应在2002年12月将新建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待新房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结清房款,被告代办新房屋产权证。2004年12月31日,被告将保证金3110.00元与面积差30元及赔偿金6527.3O元相抵后余3447.30元付给了原告。本院(2005)章民一(1)第189号民事判决履行完毕。原告认为办证是被告的义务,一直没有提供办产权证的手续。2006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根据协议约定立即办理原告房屋、店面的、契证、土地证;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原告代来经济损失计币27188.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