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方违约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07年4月10日,王某与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江帆彼岸城的一套房屋售予金某,价格为54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金某支付定金、第一批款。但当日王某未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
评析: 本案有两点值得二手房交易双方注意: 1、卖方违约,买方如何举证? 我们认为,买方应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证据,如定金收条、要求支付价款的事实证据、对方爽约的证据。如果对方的房子没有与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过户于第三人,买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损失多少,如何举证?对于房价上涨造成买房人的损失,在南京地区,house365网站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房产门户网站,其发布的二手房交易信息比较多而全面,对该网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举证方式。本案原告也就是通过这一方式确定己方因房价上涨造成损失为6万元。 2、定金罚则与实际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这个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因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不相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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