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罚则的案例
本案是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诉讼,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条文的适用,在这浅析一下本案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关系。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协议》,约定被告将自
作为债权担保形式之一种的定金对其数额法律也作出了适当的限制规定,即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有利于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定金进行诈骗活动,也有利于区分定金与预付款之间的界限。本案中,原告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给付了被告15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该款是定金,但双方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关于定金数额的规定,双方买卖的标的额是25万,而定金却是15万,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应予适当调整,对高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应认定为法律上的定金,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计算,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应为5万元,而不是15万元,因此在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时,被告应按定金5万元双倍返还。本案在处理这起案件中适用的定金罚责条款是正确的。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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