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l)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双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颔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接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IO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龋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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