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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公证常识(2)

时间:2012-03-07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
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

  三、办理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转让房产,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没有房地产经营权的单位转让房产,必须委托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所代理进行交易。

  2、转让方必须领有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尚末领取房地产证的,不得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

  3、如果房产已作为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抵押权人明示同意,不得转让。

  4、房产为数人共同共有的,转让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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