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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缩水 如何补偿成争议(2)

时间:2012-03-07 14:42来源: 作者: 点击:
拆迁房屋面积被缩水,在纠正之后,他们却不愿意签订货币补偿补充协议。 手持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上虞市百官街道丰一村的两位村民在当地房屋征迁所咨询政策时,被冷冷地晾在一边。 延伸阅读: 新拆迁条例全文 回想
拆迁房屋面积被缩水,在纠正之后,他们却不愿意签订货币补偿补充协议。 手持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上虞市百官街道丰一村的两位村民在当地房屋征迁所咨询政策时,被冷冷地晾在一边。 延伸阅读: 新拆迁条例全文 回想起两年前工作人员的热情拆迁动员,他们感到了些许失

  这份补充协议称,“由于双方各种原因,在原协议中,被拆迁户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和附属物有遗漏,现当事人多次提出要求纠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双方进一步确认,并经人现场踏勘,作出评估,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作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上明确,章春仙被遗漏的面积为13.89平方米,陈正水被遗漏的面积为12平方米,两户分别获116400元和89675元的补偿。

  不过,两名当事人拒签该协议,并提出要求进行实物(房屋)补偿。对于暂时租房的两户拆迁户来说,能够在房价扶摇直上的现在,获得低价安置房,这是最希望的。

  附属面积不能作独立赔偿主体?

  章春仙和陈正水认为,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遗漏面积的补偿价格过低。

  3月31日下午,记者就此来到上虞市房屋征迁一所。该所主任胡晓红正外出,办公室人员拒绝提供其联系方式。随后记者就此咨询正在办公的副主任金鸿铭,而其以工作忙、不了解情况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该征迁所法制科和安置科也均无负责人办公。

  4 月1日,记者辗转联系到上虞市城市改造管理局局长助理王国兴。王国兴表示,遗漏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部分,工作人员也对疏漏进行了及时的纠正,保障了拆迁户的利益。对于拆迁户提出的实物安置要求,王国兴认为,补充的面积属于房屋的附属结构,是原来货币补偿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房屋主体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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