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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由母亲代签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案例 2010年苏某以其女儿赵某的名义通过洛阳市涧西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38.3万余元。赵某得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对其母亲肖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追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纠纷怎么处理
分析 该起案件中代签合同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关系,作为母亲的肖某和作为女儿的赵某在法律上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要代理另一方作出法律上的民事行为,必须要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委托授权,即签订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有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行为,缺乏上述条件,即为民法上规定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在事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肖某在未取得女儿赵某授权的情况下,以赵某的名义通过经纪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经纪公司在明知肖某无代理权,仍然促成赵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存在过错。由于赵某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该合同对赵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赵某,经纪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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