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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房屋买卖合同撤消权纠纷案(2)

时间:2012-03-07 15:03来源: 作者: 点击: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春,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五段88号。 委托代理人:高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若飞,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商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春,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五段88号。 委托代理人:高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若飞,女,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四段优秀里5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菁

  审 判 员 马 岩

  代理审判员 李 方 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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