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本人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件,查询本单位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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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等部门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须写明相关权属人姓名和房屋坐落地址)及查档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 律师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律师执照证件、立案证明、委托书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查询自有房产档案,则需提交以下材料:有效委托证明书(包括: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产权单位证明、权属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证书。
相关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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