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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 母亲怒卖公证房产

时间:2012-03-07 14:57来源: 作者: 点击:
《公证书》上写明牛老汉愿把名下的企业产房屋转让给大儿子名下,但生活中该转让行为却始终未能履行。牛老汉去世后,牛大娘认为大儿子夫妇不孝,怒将该房屋卖给邻居李阿姨。日前,大儿子夫妇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
《公证书》上写明牛老汉愿把名下的企业产房屋转让给大儿子名下,但生活中该转让行为却始终未能履行。牛老汉去世后,牛大娘认为大儿子夫妇不孝,怒将该房屋卖给邻居李阿姨。日前,大儿子夫妇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要房产。西青法院审理后,认定李

  《公证书》上写明牛老汉愿把名下的企业产房屋“转让”给大儿子名下,但生活中该“转让”行为却始终未能履行。牛老汉去世后,牛大娘认为大儿子夫妇不孝,怒将该房屋卖给邻居李阿姨。日前,大儿子夫妇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索要房产。西青法院审理后,认定李阿姨系善意、有偿取得该房屋的使用,被告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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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回放

  据了解,已故牛老汉名下有一套承租的企业产房屋,他和老伴及大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此。2006年,牛老汉夫妇经过公证部门公证,愿将该房屋的承租人改为大儿子夫妇。然而这份公证的内容却一直未实际履行,2008年牛老汉去世,大儿子夫妇也搬出了这里。2010年3月,牛大娘和邻居李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卖给了李阿姨。

  牛大娘的大儿子夫妇得知母亲卖房后,将母亲和李阿姨告上法庭,认为母亲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确认被告方的房屋买卖无效。庭审中,牛大娘称,公证文书只是一个声明,不是赠予,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和公证书的声明人,有权终止把房屋给原告。牛大娘指出,自己不止原告一个儿子,把房屋给原告也显失公平,况且原告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一直由其他子女赡养。李阿姨则表示,卖房时牛大娘和除原告外其他子女都签了字,所以认为房屋买卖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被告的买卖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定。牛老汉死后,其妻牛大娘顺理成章成为合法居住、使用人,并且在权转让协议中有牛大娘及其子女签字。而李阿姨在取得诉争房屋使用权时,房屋承租人仍为牛老汉,由于李阿姨对牛大娘已将房屋公正转让给原告的情况并不知情,故此买卖关系应确认为李阿姨为善意、有偿取得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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