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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成因、对策法律思考(3)

时间:2012-03-07 14:53来源: 作者: 点击:
目前,诉至法院的房地产案件中,“一房两卖”、“一房多卖”案件较多,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一房多卖,是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房多卖从中渔
目前,诉至法院的房地产案件中,“一房两卖”、“一房多卖”案件较多,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一房多卖,是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房多卖从中渔利的不法房地产商,严重挫伤了群众购房的积极性,影

    (2)如果在后买方与卖方恶意串通,但在先买方依据第十条规定主张在后合同无效,则在先买方最终能够获得房屋,因此不应依据第八条规定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3)如果在后买方与卖方恶意串通并将房屋过户给在后买方,而在先买方不主张在后合同无效的话,可以依据第八条规定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二)在后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依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后买方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原因是卖方严重的缔约过错。即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而与在后买方签约,则在先买方可能依据第八条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在后买方却有可能依据第九条的规定取得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两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不可能同时行使。因为二者均以无法获得房屋为前提。事实上,在先买方与在后买方不可能都得不到房屋。总有一方能实际得到房屋所有权从而无法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目前我国的商品房市场问题较多,开发商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房屋面积缩水、一房多售等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这一情况,最高法院克服了现行立法不完善的困难,及时出台了《解释》,《解释》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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