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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可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2012-03-07 14:53来源: 作者: 点击:
市民刘先生通过党报热线QQ咨询,去年底,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付了房款,但未办理预售登记。今年初,得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现在办理产权证并入
市民刘先生通过党报热线QQ咨询,去年底,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付了房款,但未办理预售登记。今年初,得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现在办理产权证并入

  问题

  市民刘先生通过党报热线QQ咨询,去年底,他与签订了一份,预付了房款,但未办理预售登记。今年初,得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现在办理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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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该如何主张权利?

  解答

  记者咨询法律人士了解到,开发商上述行为属违约。

  对此,《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刘先生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但这套房屋已由陈某占有,且陈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取得产权证,刘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记者 赵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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