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F、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 ----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G、买卖房改房的各项程序 ----1、房改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前需先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改申请办理上市核准手续; ----①、《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 ----②、《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④、产权人身份证。 ----2、出售、交换程序 ----①、序所持《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图未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的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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