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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2)

时间:2012-03-08 09:16来源: 作者: 点击: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
甲方(卖方):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 丙方(中介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议书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

  二、本协议书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的,使用《商品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协议时据实选用,未被选用的应习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协议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协议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面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本协议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四份,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同。

  八、本协议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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