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方):_________ 经纪人(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属设施:_________ 设备:_________ 室内装饰:_________ 二、_________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使用范围 1、在合肥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 2、存量房屋(二手房)的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当事人应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委托人在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时,应向经纪人如实告知以下问题: 1、房屋瑕疵。指房屋漏水、管道不通等。 2、共有关系。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如系共有,转让房地产或出租房屋时需全体共有人签字。 3、房屋租赁情况。转让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房地产抵押情况。指房地产所有权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转让前,应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丙方)应将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之二)的所有条款告知合同委托人(甲方、乙方)。 六、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所有条款,知悉其含义。若需代理人签订本合同,应出具委托书。 七、本合同条款由监制单位负责解释。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合肥市物价合价房[2004]375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取成交价格总额的1%-2%(买卖双方交);房屋租赁: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额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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