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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代理合同(2001版)(2)

时间:2012-03-08 09:16来源: 作者: 点击: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一年十二月印制 房地产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一年十二月印制 房地产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委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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