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楼款金额(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款须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 其它方式: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 监控账号: 。 第八条 备案确认 【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九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 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按揭款,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甲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甲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 1. 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