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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 (2) ; (3) ; (4) 。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 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 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二十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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