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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二十一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二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签订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银行设立的专款账户中。 1. 广州市老八区(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黄埔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 番禺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 花都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从化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 增城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 4. 。 第二十六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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