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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定预售合同?(2)

时间:2012-03-07 17:33来源: 作者: 点击:
如何签定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买期房可使购房人获得较
如何签定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买期房可使购房人获得较优惠的房价,在房屋的户型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在目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是我们应关注的另一重要方面。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相应的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期限。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开发商建设工程进度延期,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也相应顺延。同时,还应明确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处理,须与开发商具体约定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在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追索逾期利息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是对等的、公平的。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有关的违约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与售房人明确约定。
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是近年来房产纠纷中一个很主要的方面。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率先从1998.8.15起在全市推行“两书”制度,即《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购房者在签订和同时,应认真推敲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附件,使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房产开发商一旦签发《质保书》,就必须守信履约,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制约。这样,购房者就可以在将来出现质量纠纷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可以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附件。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处理办法,特别是责任范围及赔偿额度的确定,必要时可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同时还要与售房人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单位,鉴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对鉴定意见的公正性确切保证。
关于不可抗拒力。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法,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在与售房人达成购房意向后,购房人可与售房人签署预售合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6月联合下发了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样本。该合同样本载明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并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内容较为全面、公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购房时,既可以参照该合同范样本,也可以直接用示范样本与开发商签约。消费者可以到以下部门取得该合同示范样本:(1)各地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2)各地建委开发办;(3)各地房管局市场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在5日内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交易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方才生效。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障,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因此,签订合同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谨防开发商“一女二嫁”。买卖双方也可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2)、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3)、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买方与转受让入应在预售合同上做背书,在背书签 字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持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转让登记,在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交房、入住。在房屋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在约定交房日之前,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购房人在受到通知后,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在验收交接时,售房人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不出示,购房人有权不进行验收交接,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售房人承担。在验收交接后,由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即为该房屋已正式交付。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同时,售房人要审查购房人的付款情况,在购房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双方向有关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在入住前还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这是购房人不容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如:治安保障方面,目前法律规定,小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如盗窃等,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无约定的则不承担责任。因而为保障自身安全,须予以注意;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保证购房人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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