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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