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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

时间:2012-03-07 17:15来源: 作者: 点击:
沪房地 (20 )出让合同 第 号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二○○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
沪房地 (20 )出让合同 第 号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二○○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 上海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进行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6.4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二、土地用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开工日:1、 自签订出让合同起,至约定的交地日期超过1年的,开工日为交地日后的6个月;2、 自签订出让合同起,至约定的交地日期不足1年的,开工日为签订合同后的1年;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五、关于诉讼和仲裁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招拍挂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及其他由政府以总地价出让并以熟地(期货熟地)条件交付土地的出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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