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2)
时间:2012-03-07 17:15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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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 职务___。 受让方:_
法定地址___; 法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 电话号码__; 电 传__; 电 传__; 传 真__; 传 真__; 电报挂号__; 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 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 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 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 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 费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 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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