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是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员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签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号: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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