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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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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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
2、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取; 3、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业主临时公约中的有关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费用,由_________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由_________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_________负责筹集;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维修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4、维修资金的其他约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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