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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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
3?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6?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承担。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月之前以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负责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5?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6?。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年粉饰次;公共防盗门每年刷新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日检查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日修好; 4?公共环境:道路:;室内外排水;沙井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标准清扫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 (费用由业主承担); (4)。 6?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小时保管; 8?保安:实行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个,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停水不超过小时;停电不超过小时;下水道、沙井堵塞不超过小时内开工;小修:报修小时内开工;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有关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本物业管理费包括如下费用:。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交纳滞纳金; (3) 。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2?车库: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3?摩 托 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4?自 行 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5?。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2?; 3?。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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