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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BF —— 2010 —— 合同编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全体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〇一〇 年 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
BF —— 2010 —— 合同编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全体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〇一〇 年 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供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9.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 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 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8.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6个月,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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